一。知识产权法(专利法)
越南科学技术部于2020年11月发布了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草案),以便征询公众意见。 拟议的修正方案相当全面 – 修正了67条,增加了13条,主要基于该部开展的一项评估知识产权法在头十年中的实施情况的项目以及越南最近加入的国际条约。 以下是专利领域的主要拟议变更。
导致专利无效的原因
当前的知识产权法为专利无效指出了两个原因,即为:缺乏代替申请人上交申请书的权利以及尚未满足专利性的要求。草案中引入了许多原因,例如:尚未满足发明统一性要求,对申请书的修正超过了原始公开范围,权利要求不受原始技术规范的支持。
原因如此广泛,因此更容易使专利无效,使专利制度不稳定并产生不利影响 – 专利权人会基于专利继续进行其制造和商业活动,但不确定他们的专利是否将被撤销。
外国上交许可证
基本上,该法规取自第103号法令引入草案。因此,将不授予外国申请许可证;但是在越南首次上交之后,如果在上交日期之后的六个月内未收到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发出的任何安全问题通知,则申请人可以在国外上交。此外,首次申请所需的发明类型范围仅限于对国防、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发明。
六个月的国外申请期限是固定的,而且过长。草案中没有规定缩短措施,例如加快审核。
同时,将很难适用“重大影响国防、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将有多重大的影响。
新颖性评估
当前知识产权法下的评估仅基于所涉及专利申请的上交日期(或优先权日)之前的公布。草案中扩展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如果一项发明的上交日期(或优先权日)在另外一项公开同样发明的申请书的相应日期之后或在所述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后公布,则该发明也不会被认为是新颖的。
但是,目前尚未清楚该如何解决两个申请书以使用同一个申请人的名义上交的情况。
而且,基于新颖性,“用途发明”(通常是最新的医药用途发明)已被拒绝。草案中不对这一新颖性条款进行任何修改,以表明对用途发明的保护,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引起争议。
赔偿专利权人因药品授权而延误
根据草案,专利权人将不必因进行授权药品市场而延误支付某些年金,也可以要求使用本发明的第三方付款以补偿延误的时间。
对于年金补偿,制药专利权人不会期望该提议,因为这种补偿相当少。而另一方面,将难以收到第三方的付款。
草案中没规定延长专利保护期的常规机制。
其他问题
专利专家还忧虑以下几点:
– 是否可以修正已授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以限制保护范围。很明显, 根据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可以删除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但是,当前的知识产权法暗示了修正权利要求以限制保护范围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不是很清楚。
– 授予之后,专利中的错误是否可以纠正。在这方面,法律文件不一致。
– 形式审查的范围如此广泛,包括内容审查的方面,例如权利要求的明确性。这导致重复的工作发生在审查阶段,要通过许多个意见通知书来处理 – 并且对IPVN和申请人都非常耗时。
但是,草案并未表明将解决上述问题。
设计
对设计的定义进行了修正,以引入一项要求,即产品组件的设计要有可注册性以进行保护,在成品组装时必须处于可见状态。
根据当前法规,产品的组件被视为产品,因此通常是可见的。
二。文件签名要求
IPVN于2020年11月23日刚发布了第13822 / TB-SHTT号通知。因此,授权委托书(POA)必须由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果POA中的签名人的职位为理事会主席,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经理等,IPVN会认为该签名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且满足要求。否则,如果POA由具有其他职位的人(例如首席官,部门主管等)签署,则需要进一步上交其他文件,以证明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被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否则文件必须经领事馆合法化或认证。
尽管越南专利专家认为该要求不是必需的,并且给申请人导致困难,但越南审查员倾向于坚持使用,并且同样使用于转让书,声明书等其他文件。
三。国际条约
越南最近加入了许多具有各种知识产权规定的大型国际条约:
。 2019年1月14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及进步协定》(CPTPP)在越南生效。
。 2020年1月1日,《海牙协定》(1999年7月2日《日内瓦文本》)在越南正式生效。
。 2020年8月1日,《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生效。
此外,2020年11月15日,越南与其他14个国家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世界上最大的FTA。 希望RCEP即将生效。
显然,多亏遵守了这些条约,这些国际条约正在指导越南知识产权法律迈向国际惯例。
河内,2020年11月26日
阮德胜先生 – INVESTIP 专利部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