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11月29日第50/2005/QH11号法律,越南于2005年首次批准了知识产权法。随后又对其进行了两次修正, 即2009年 (第36/2009/QH12号法律) 和2019年 (第 42/2019/QH14号法律)。实施超过15年以来,该法律一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此外,因为越南已经和将要加入自由贸易协定,而还必须遵守其准则,因此提出了新的法律草案,以提议对一般规定、 版权和相关权利、知识产权、植物品种权和权利执行等进行修正。
关于商标审查规程中的主要变更如下:
- 缩短使失效商标得以被适合引用的期限,根据现行法律为5年,根据修正草案为3年 (第 74.2h条)。与现行法律相比,这样将为更多的商标得以注册作准备,同时符合于国际惯例;
- 阐明在申请日商标申请书审查的原则(第74.2条),这意味着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将在寻求注册的商标的申请日(而不是在审查商标日)对被引用商标的法律地位进行判断[i];
- 在基于非使用理由而要求终止先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为保留所申请商标的审查过程补充新条例 (第117条) [ii];
- 删除基于非使用理由而取消商标的引用(第 74.2h条)[iii];
除了第[i] 条, 第 [ii] 条的目的是,在申请人认为有可能终止所引用商标的注册的情况下,中止对暂时拒绝的商标的重新审查,他可以提出对重新审查规程的中止请求,这样他会有时间跟踪终止规程。如果终止成功,则NOIP将发布终止决定,删除所引用的商标(第[iii]条),并为寻求注册的商标授予证书。
关于版权的重要变更 如下:
- 阐明 “产权” 的定义,包括表演、 复制、 进口以公开分发、 转让、 出租等权利和权利枯竭 (第20条);
- 更改和补充表演者的权利 , 修正关于表演者具有的精神权利和产权的规定, 关于复制、 转让、 分发、 进口以分发的规定; 权利枯竭规定; 补充关于表演者公开分发的规定, 以及表演者和所有者之间关于修改和补充表演的协议 (第29条);
- 更改和补充生产者在录音和录象方面的权利,其更改和补充关于复制、 分发、 进口以分发的规定; 权利枯竭规定; 关于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录音和录象的公共发行的权利规定 (第29条);
- 更改和补充广播组织的权利 , 其更改和补充关于复制、分发、进口 以分发的权利规定; 权利枯竭规定 (第29条)。
根据草案修正,关于商标、地理标志和版权的其他变更如下:
- 更改和补充的一些定义如下:
-更改和补充“复制” 定义的内容 (第4条);
-使用 “特许使用金”的定义代替 “版税”, “报酬”, “物质利益” (第4条);
-在IP 法律第4.22条提出 “同名地理标志”的新定义;
- 更改关于电脑程序、数据收集的版权,合法化关于备份复制的条例(第22条);
- 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或支付特许使用金时,更改和补充已发布作品的使用案例 (第 25, 26条);
- 重新定义版权侵犯的行为和其他相关行为 (第28条);
- 更改版权所有权, 其中所有人可能是拥有一个、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第19.3, 20.1, 20.3, 36条);
- 补充一种新商标形式,其应符合与CPTPP第18.18条 的声音商标,但要求该商标必须以图形方式表示。由于越南现行法律中没有这样的定义,因此应制定新条例以详细说明和指导未来的实施(第72.1条);
- 向带有该标志生产商品社区授予注册地理标志的权利 (第88条);
- 在第95.1条补充关于保护权有效期的终止的新点,具体是:
-在商品/服务使用受保护的商标时导致对该商品/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产生公共误导;
-当受保护的商标成为商标被注册的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
-当外国的地理标志不再在原产国受保护。
- 在因申请人的不诚实/不诚信行为和其他一些案例而提交商标的情况,补充注册商标无效的新依据(第96条);
- 规定提出异议的时间表,该期限是自申请商标的公布日期起05个月,自申请地理标志的公布日期起03个月。该建议旨在阻止第三方利用异议规程来延迟申请商标的授予过程;
- 修改关于商标使用的第124.5条,即补充“销售”、“展示出售”和货物运输的行为。 此修订是为了符合CPTPP的第18.77.2条,该条规定了受到刑事处罚的非法活动。
高红江 – 商标部门主任
阮长城– 商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