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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什么是发明/实用解决方案(以下统称为“发明”)?
根据《知识产权法》(IP法)第 4.12 条,发明被定义为通过应用自然法解决确定问题的产品或过程形式的技术解决方案。
一项发明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绝对新颖性
- 创造性的步骤
- 工业适用性。
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相同(在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转换为实用解决方案专利申请,反之亦然),除了以下情况:
i. 实用程序解决方案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绝对新颖性
- 不是普通的常识。这一要求在法律文件中没有明确。 越南专利审查指南仅提供了一个被视为普通常识的解决方案示例:“所要求的主题是通过用防锈漆结构表面来保护钢结构的方法。” 虽然这个要求本质上是主观的,但它暗示着该解决方案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寻常”,而不是容易观察到的。
- 工业适用性。
ii. 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解决方案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
iii.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请求的截止日期为42个月,对于实用解决方案专利申请为36个月。
问题 2. 在国外授予的专利可以在越南生效吗?
只有由越南知识产权局 (IPVN) 授予的专利才能在越南生效。 越南没有对其进行验证或重新注册以使其在越南生效的机制。
问题 3. 谁有权提出专利申请(谁是申请人)?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86条的规定,一般来说,下列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i. 以自己的劳力和费用创造发明的发明人; 或
ii.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以工作分配或工作聘用的形式向发明人投入资金和设施的组织或个人。
问题 4. 谁是规定的申请人?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89条,不在越南永久居住的外国个人,以及在越南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通过越南知识产权代理提交专利申请。
其余的,都可以是申请人。
问题 5. 提交专利申请需要哪些文件/资料?
1. PCT申请 – 国家阶段
1.1 说明书
- 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提交说明书的越南语翻译版本。 没有延期的可能性。
- 如果根据 PCT 第 19 条或第 34 条进行修改,需要在申请时提交修改的越南语翻译版本。并且,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表明自己是否希望 IPVN审查原始说明书或修改后的说明书。
1.2 发明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地址 - 这些数据必须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表中指定。
- 审查员非常严格地审查这些信息。例如,申请文件中地址的微小差异可能会导致意见通知书。在国家阶段处理这个问题可能相当复杂。因此,建议根据 PCT 细则 92 bis提出请求以避免此类差异。
1.3 授权书 (POA)
IPVN 需要原始 POA 或已提交的一般 POA 的副本。提交原始POA或副本的不可延长的截止日期为自最早的优先权日期起 34 个月,不需要公证。
2.巴黎公约申请
2.1 说明书
越南语说明书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提交。没有机制可以先用外语提交规范,然后再提交越南语规范。
2.2 摘要随附的国际专利分类 (IPC) 符号和图形 - 本发明的 IPC 符号必须被注明在提交申请时所提交的申请表中。如果申请表中未注明符号或符号不正确,IPVN 将对发明进行分类并收费。
- 在提交申请时通常需要注明与申请摘要部分随附的一幅或多幅图。附图应当是表征本发明的。从第二个附图将要收取费用。
2.3发明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地址;和申请日、受理国家和优先权申请号
这些数据必须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表中指定。
2.4 POA
IPVN 需要原始 POA 或已提交的一般 POA 的副本。 提交原始POA或副本的不可延长的截止日期为自申请日起一个月,不需要公证。
2.5 优先权文件 -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不可延长截止日期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
- IPVN 还要求其封面页的越南语翻译版本,以确定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
- 如果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不是越南的,则需要提交附加文件,如转让,以证明越南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转让可以是原件或经过公证/认证的副本。
问题 6. 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截止日期是什么? 截止日期是否可以延长?如果可以,如何获得延期?
1. 提交截止期
- PCT申请在越南国家阶段:申请截止日期为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没有延期的可能性。
- 巴黎公约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截止日期为自优先权日起 12 个月
2.提交授权书和优先权文件的截止日期
- PCT申请在越南国家阶段:提交原始POA的不可延长截止日期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4个月。不需要优先权文件。
- 巴黎公约申请:提交原始授权书的不可延长截止日期为自申请日起一个月,提交优先权文件不可延长截止日期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越南不提供数字查询服务 (DAS)。
3.申请审查的截止日期 - 对于发明申请,实质审查请求和审查费必须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42 个月内提交。
- 对于实用解决方案申请,实质审查请求和审查费必须在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 36 个月内提交。
4.其他截止日期 - 形式审查阶段中答复意见通知书的截止日期为两个月,可延期一次两个月。
- 实质审查阶段中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截止日期为三个月,可延期一次三个月。
- 可以在追踪过程的任何时间提交自愿修改和分案申请。
- 收到授予意向书后支付授予费和第一次年金的截止日期为三个月,可延期一次三个月。
5.辩解:16/2016/TT-BKHCN 号通报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和客观障碍的定义如下。
“不可抗力事件是以客观和不可预见的方式发生的事件(自然灾害、敌人造成的破坏等),尽管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但仍无法克服。客观障碍是由于客观情况(如生病、出差、异地学习等)造成的障碍,使享有权利或义务的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影响,因此违反或无法履行其合法权利或义务。”
如果申请人提交请愿书和证明上述事件的适当证据,并且 IPVN 在考虑后批准,则可以免除迟到。(仅在上述情况下,申请审查的截止日期可以再延长6个月)。
问题 7. 提交专利申请的费用是多少?
在越南提交专利申请的费用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i. 独立权利要求数量
ii. 说明书的页数
iii. 优先权的数量
iv. 随附摘要的图纸数量
具体而言,根据财政部(MOF)第263/2016/TT-BTC号通报,专利申请的详细收费标准如下:
1. 提交申请:150,000 VND
2. 形式审查:
- 每项独立权利要求:180,000 越南盾
- 从说明书的第七页开始,每页 8,000 越南盾
3. 公约优先权要求:每个优先权 600,000 越南盾
4. 申请公布:
- 书目数据、摘要和一张图纸:120,000 越南盾
- 更多的绘图,每一幅:60,000 VND
5. 专利分类(如果申请人不自行分类):每类100,000越南盾
6. 检索和实质审查(如果在申请日提出要求)
- 每项独独立权利要求 1,320,000 越南盾
- 从说明书的第七页开始,每页 32,000 越南盾。
问题 8. 哪些主体不受专利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59条的规定,下列主体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
- 进行精神活动、驯养动物、游戏、经商的方案,计划,规则和方法;电脑程序;
- 信息的展示;
- 仅针对美术特征的解决方案;
5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 - 主要具有生物学性质而非微生物过程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过程;
- 人类和动物疾病的治疗、诊断和预防方法。
问题 9. 什么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宽限期?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0条,发明新颖性的要求如下:
(i) 一项发明,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或者在专利申请享有专利权的优先权日之前,没有以使用、书面说明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在国内外公开披露,则被视为具有新颖性,如果发明申请有优先权;
(ii) 如果一项发明只有少数有义务保守秘密的人知道,则该发明被视为尚未公开披露。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1条,创造性的要求如下:
一项发明,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或者在专利申请享有专利权的优先权日之前,是基于已在国内外以使用、书面说明或其他任何形式公开披露的技术方案,则被视为具有创造性,对于具有相应技术领域普通知识的人来说,是不容易创造的。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60.3 条:
可能有 12 个月的宽限期。简而言之,在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不会考虑到申请人或直接或间接从申请人获得发明信息的人公开披露的情况。
问题 10. 专利审查的时间框架是什么?
专利申请将按形式进行审查,然后公布,然后进行实质审查。
1. PCT申请在越南国家阶段
- 如果申请人不要求提前处理,形式审查结果将在优先权日起第 32 个月的第一个日期后的几个月内提供。
- 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布。
- 原则上,实质审查结果将在18个月内获得,自 (i) 收到实质审查请求的日期,如果请求是在公布日期之后提出的或 (ii) 公开日,如果请求是在公开日期之前提出的。
2. 巴黎公约申请
- 在几个月内获得形式审查结果。
- 如果申请人不要求提前公布,申请将在优先权日起第 19 个月公布。
- 原则上,实质审查结果将在18个月内获得,自 (i) 收到实质审查请求的日期,如果请求是在公布日期之后提出的或 (ii) 公开日,如果请求是在公开日期之前提出的。
问题 11. 越南的“先申请”原则/双重专利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第90条规定了“先申请”的原则。 据此,对于相同或者等同的发明的多项专利申请的,仅授予专利申请中优先权最早或者申请日最早的一项申请。在优先权或申请日相同的情况下,仍然只授予一项专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就该专利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
越南专利审查指南提到这个问题:
a.发明的保护范围必须以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和概念为准,说明书和附图是用于说明保护范围。
b. 为了确定两项发明是否相同,审查员必须将两组权利要求相互比较,不得将一组权利要求与另一申请的全部公开内容进行比较。
c.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另一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则与两个权利要求相符合的发明将被认为是相同的发明。
d. 如果两个描述相同,但两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则不应认为两个发明相同。例如,两个说明书都公开了相同的产品和相同的产品生产方法,但一组权利要求是针对产品的,而另一组权利要求是针对方法的,那么这两个发明将被考虑彼此不同。
e. 如果两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部分重叠,则不应认为两个发明相同。例如,随后提交的申请权利要求记载了一个连续的编号范围,如果该范围与另一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编号范围不同,则两个发明将不被视为相同。
问题 12. 发明单一性的要求是什么?
发明单一性是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01 条和第 01/2007/TT-BKHCN 号通报第 23.3 点定义的,其中如果专利申请仅包含一项发明或一组发明,则该专利申请将满足此要求,因此在技术上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单一的总体发明概念。 具体,
a) 仅要求一个主体,或
b) 要求一组主体,其中:
i.一个主体用于创建(生产、制造或准备)另一个主体;
ii. 一个主体用于完成另一个主体;
iii. 一个主题用于使用另一个主体;
iv. 主体相同,功能相同,以确保达到相同的结果。
总体而言,这一要求类似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欧洲专利局的要求。
问题 13. 待决申请的变更或转让记录有哪些要求?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15 条,只要申请处于待决状态(尚未作出拒绝或授予决定),申请人就可以要求变更或转让记录。
支持文件将是证明变更或转让的文件。
- 对于变更,需要提交变更声明等证明变更的文件。此类声明需要公证。
- 对于转让,需要提交的转让文件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i)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全名和地址,以及 (ii) 转让事项(如专利申请号)。
此类转让文件必须是原件或经认证/公证的副本。IPVN 会严格审查此类文件。例如,如果文件有多于一页,除了最后一页的签名外,其他每一页也必须在其一个角上签名,否则文件必须包含表明其页面属于一份文件,如公证印章重叠在所有页面上。
对于有多个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还需要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的转让记录。
问题 14. 第三方何时可以提出异议?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12 条的规定,从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至授权日,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就专利是否能授权向 IPVN 提出书面意见。
虽然IPVN会采取将意见转交给申请人征求意见等措施,但IPVN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会查阅此类文件,不需要答复第三方。 因此,这是书面意见,不是真正的反对。
问题 15. 如果收到拒绝,我们应该怎么做?
收到意见通知书之后,如果 IPVN 拒绝,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第 1 步:申请人可以继续:
(i) 在收到决定之日或知道决定之日起 90 天内向 IPVN 提出一审上诉;或者
(ii) 于收到决定之日或知悉之日起一年内向行政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第2步:如果一审上诉法定期限届满,IPVN没有作出决定,或者上诉人不同意IPVN关于一审上诉的和解决定,上诉人可以进行:
(i) 一审上诉法定期限结束后,如果未作出决定,或者从第一次上诉决定的接收日期起30 天内;向 IPVN 监管机构、科技部 (MOST) 提出二审上诉; 或者
(ii),在一审上诉的法定结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如果未作出决定,或自收到解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3步:如果二审上诉法定期限届满,科技部没有作出决定,或者上诉人不同意科技部关于二审和解的决定,上诉人可以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作出决定,则在二审上诉解决的法定期限结束后一年内,或者自收到二审上诉和解决决定之日或知晓之日起一年内,科技部向主管行政法院作出决定.
在实践中,上述解决上诉或诉讼的时间要长得多。
问题 16. 什么是专利权? 什么是专利侵权豁免?
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31 条,在授予之前可获得临时权利。简而言之,在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通知将发明用于商业目的的第三方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发明申请,并提供了详细信息:申请日和申请在公报上的公开日期。如果第三方继续使用,在授予专利时,专利权人有权在该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内请求与许可使用权相当的数额的补偿。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23条,所有人有以下权利:
i.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发明;
ii. 禁止他人使用本发明;
iii. 确定发明(例如转让)。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24条,发明的使用包括以下行为:
i. 生产受保护的产品;
ii. 应用受保护的进程;
iii. 开发受保护的产品或以受保护的进程制造的产品;
iv. 流通、广告、报价、储存 (iii) 中的产品;
v. 进口(iii) 中的产品。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25 条,一些豁免如下:
i. 将发明用于个人需要或非商业目的,或用于评估、分析、研究、教学、测试、试制或信息收集以获取产品生产、进口或流通许可的目的;
ii. 合法投入市场(包括海外市场)的产品的流通、进口、开发;
iii. 仅将本发明用于维持外国运输工具在越南境内过境或临时停留的操作;
iv. 具有在先使用权的人使用本发明;
v. 实体根据强制许可使用发明。
问题 17. 需要采取哪些行动来维护权利?
需要支付年金以保持有效性。第一次年金在授予专利时支付,第二次和后续年金的到期日为专利授权日的周年纪念日。在支付年金的到期日之前六个月内,专利所有人必须提交支付年金的请求。如果未在到期日支付年金,专利将在到期日失效。但是,有 6 个月的宽限期,每延迟一个月需支付 10% 的附加费。
如果通过 IP代理支付年金,则需要 POA文件。IPVN 需要原始 POA或已提交的一般 POA 的副本,不需要公证。 此外,对于具有多个所有者的专利,只需其中一个所有者的POA 即可支付年金。
问题 18. 对已授权的专利的变更、转让和许可记录有何要求?
可以向 IPVN 请求这些记录。
- 对于变更,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97 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 IPVN 记录变更。需要提交证明更改的文件,例如所有者姓名更改的声明。 此类声明需要公证。
- 转让需在IPVN记录后生效,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40条,转让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i.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全名和地址;
ii. 要转让的事项(如专利号);
iii. 转让定价; 和
iv.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此类转让/许可文件必须是原件或经认证/公证的副本。 IPVN 会严格审查此类文件。例如,如果文件有多于一页,除了最后一页的签名外,其他每一页也必须在其一个角上签名,否则文件必须包含表明其页面属于一份文件,如公证印章重叠在所有页面上。
对于有多个所有人的专利申请,还需要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的转让记录。
问题 19. 什么是授权的专利的有效期终止?
《知识产权法》第95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专利权的效力将终止:
i. 不支付年金:专利的有效期将在年金到期日终止。 不过,有六个月的宽限期。
ii. 专利权所有人宣布放弃专利:有效期自宣布日起终止。
iii. 专利权所有人不再存在:第三方可以请求IPVN终止其有效期。
问题 20. 专利失效的依据是什么?
专利在其保护期内的任何时候都可能失效。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96 条,失效的理由如下:
i. 申请人无权提出专利申请; 和/或
ii. 该发明在授予专利时不符合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要求。
专利可以部分或全部失效。 失效程序为:
- 第三方向IPVN提出失效请求;
- 自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IPVN 应向专利所有人发出请求通知,并设定自通知之日起两个月的时间,要求专利所有人答复;
- 如果没有答复,IPVN 应在上述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出部分或全部专利失效的决定或拒绝请求的通知。 如果专利权人与第三方意见不同的,IPVN作出决定的期限最多可再延长三个月。
- 该决定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记录在国家的工业产权权利登记簿中并在公报上公布。
虽然如上所述,该程序的法定时间很短; 在实践中,越南的失效宣布程序常被延长,因为“执行其他解决请求所必需的相关程序的时间不计入该时间”等不具体规定。
问题 21. 是否可以修改专利的权利要求?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97 条,专利权所有人可以请求 IPVN 缩小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将对被授予专利的申请进行实质复审。
问题 22. 专利授权后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越南不允许在授权后提出异议。相反,除了失效程序外,如果第三方能够证明其权利和利益直接受到授予专利的决定的影响,该方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的时限为知道该决定之日起 90 天。然而,此类决定并未公布,甚至不会发送给专利权人,因此,该行动在实践中被认为无效的。
问题 23. 处理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是什么?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99 条,处理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是民事、行政或刑事,取决于侵权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但是,修改后,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涉及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措施。因此,在越南管辖范围内处理专利侵权有两种救济措施为行政和民事。
问题 24. 是否有专门处理专利侵权的法院?
尽管专利侵权在越南已经开始普遍和流行,但迄今为止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不多。
越南没有组织单独的专业法院系统以处理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的管辖法院分别为行政机关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市或者省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或者民事审判庭。
著 阮德胜 &杜雪容
INVESTIP IP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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