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一些知识产权(IP)问题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0年11月15日由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联盟 (ASEAN)的10个成员国和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等五个合作伙伴签署。

自至少个东盟成员国和个非东盟成员国批准之日起60天内,该协议将正式生效。预期,RCEP将于2022年生效。

RCEP 的第11章包含知识产权规定。以下将对RCEP与越南国内法之间的一些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讨论。

外观设计

越南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及进步协定(CPTPP)的成员。CPTPP的第18.55.1 条如下: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足够和有效的保护,并确认工业品外观设计可适用于以下外观设计:

(a) 概括在条款的一部分中;或者,任意选择,

(b) 在适当的情况下,在条款整体的上下文中特别关注条款的一部分。”

当 CPTPP 的规定最终被定稿时,越南的一些外观设计专家认为,该条款要求成员们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如此,部分外观设计将在越南获得专利。(根据越南法律,上述的第 18.55.1 条如果要求成员们保护部分外观设计,那么越南将不得不保护相同的设计,无论国内法如何 – 以国际条约为准)。

当CPTPP于2019年1月14日在越南生效时,人们意识到越南对该条款的解释(从措词上理解该条款的内容)与上述不同。 因此,越南没有修正其法律来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并且迄今为止越南也没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

RCEP的第11.49.5条如下:

“每一缔约方确定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适用于:

(a) 概括在条款的一部分中; 或者,任意选择,

(b) 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在条款整体的上下文中特别关注条款的一部分。”

两项条款之间的区别为(i)CPTPP额外包含上述斜体的文本,以及(ii)RCEP 额外包含上述加下划线的文本

CPTPP的条款被理解为不要求保护。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是,具有上述两个区别的 CPTPP 条款是否会要求成员们保护,并且越南是否会有责任保护RCEP 规定的部分设计?

专利和遗传资源

目前,越南是世界上被评估为生物多样性最高的16个国家之一,特别是在遗传资源方面。 越南加入的几乎所有国际条约都没有关于遗传资源的规定。这一次,RCEP 的第 11.53 条指定了这个问题。

11.53.1条:取决于其国际义务,各缔约方可以制定适当措施(此类“适当措施”是由各缔约方自行决定,不一定涉及与其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风俗。

越南正在根据《生物多样性法》及其法规保存遗传资源,其中包含有关基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利用的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注册的非常普遍的规定

目前,知识产权法没有对基于遗传资源利用的发明进行保护的详细法规。但是,在 2020 年 11 月发布的征求公众意见的修正知识产权法的草案(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中,已引进了此类法规; 因此,管理遗传资源和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实体可以通过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等方式来投资以便创造相关发明;结果,实体将从发明中获益。

11.53.2条:如果缔约方公开有关遗传资源的来源或原产地的要求作为其专利制度的一部分,则该缔约方应尽力提供涉及此类要求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包括在可行互联网上,以便使感兴趣的人和其他缔约方能够熟悉其方式。

现行法规要求在有关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发明的专利申请中公开遗传资源的来源或原产地。但是,没有对未公开的情况指定的制裁。根据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遗传资源的原产地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尚未公开或错误公开将导致拒绝授予专利或专利无效。

11.53.3条: 每一缔约方应尽力追求质量专利审查,其中可能包括:

(a)在确定现有技术时,可以考虑有关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的相关公开获得的文件化信息;

(b) 第三方有机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审查当局引用可能影响可专利性的现有技术公开,包括有关遗传资源的传统知识的现有技术公开;和

(c) 在适用和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包含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的相关信息的数据库或数字图书馆。

关于(a)项: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0.1条,如果一项发明尚未在越南或国外以使用、书面说明或任何其他形式公开披露,则该发明被认为具有新颖性 ,在申请日之前或在优先权日之前,若申请有利于优先权。 因此,现有技术的定义相当广泛,并且RCEP中的“文件化信息”将被考虑。

关于(b)项: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2条,在专利申请公开之日起至授权日之前的阶段,第三方可以提出书面形式的意见对授权提出异议。如上所述,现有技术的定义非常广泛,并且包括 RCEP 中的“现有技术公开”。因此,这些现行法规与(b)项一致

关于(c)项:迄今为止,一些包含遗传资源信息的适合数据库有:(i) 越南国家生物多样性数据库系统,网址为 http://nbds.ceid.gov.vn/;(ii) 植物资源中心的植物遗传信息数据库,网址为http://csdl.prc.org.vn/;(iii) 老街省遗传资源数据库,网址为http://abs.ceid.gov.vn/。但是,数据库并完整。此外,普通用户只能在数据库中查找遗传资源名称、遗传资源来源等遗传资源概况信息。对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等当局,没有规定允许他们完全进入数据库以获取除上述概述信息之外的详细信息;并且,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也没对这个问题提出意见。外国实体只有在获得第59/2017/ND-CP号法令规定的有关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的有关当局的许可后,才有权从事遗传资源获取。

商标

商标保护:与CPTPP相似,RCEP规定各缔约方不要求,作为商标注册条件,标记应该系视觉可感知。此外,RCEP明确要求保护三维商标,虽然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即使在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中还是缺乏对该对象的审查的明确规定和指导。 近期,IPVN针对三维商标的检查提供了一些指导方针,如下:

-对于国内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中的标记是商品/服务说明书中所列的产品形状或容器(即使它与其他有关要素相结合),该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保护;

– 对于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中的标记不是商品/服务说明书中所列的产品形状或容器,并且该标记符合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标准,则作为三维标记受到保护;

– 对于以二维标记注册的国家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其标记为商品/服务说明书所列的产品形状或容器,但是该标记进一步与其他有关要素相结合,商标将受到整体保护,而作为此类产品的形状或容器的标记将被拒绝。

如果标记本身不能辨认有关商品或服务,知识产权法具有通过使用获得的辨认规定,以满足协议的承诺。

恶意商标:根据RCEP,各缔约方应保证其有关当局有权根据其法律法规拒绝商标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申请。然而,即使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增加了对因申请人不诚实或恶意注册商标的无效规定,但仍缺乏基于该理由提出对待办商标申请的拒绝, 迄今为止,这已经给合法所有者的异议程序造成了很大困难。

版权

录音制品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录音制品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尚未明确。

与《欧盟 – 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 和 CPTPP 相似,RCEP 还为录音制品的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给予独占的权利,包括向公众提供他们的作品、表演方式,以便公众可以在他们所选的地点和时间接近这些作品;授权和禁止他们的作品、固定于录音制品的表演以及任何方式或形式的录音制品。

然而,在不与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正常开发产生冲突,也不无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等特殊情况下,独占权利存在限制或例外。

此外,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将为直接或间接使用为广播的商业目出版的录音制品而受到单一的合理报酬或版税。

这些问题已经表示在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

集体管理组织:知识产权法第56条规定对版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组织。 但是,该定义将其组织的职能与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的国家管理职能相混淆。

RCEP要求每一缔约方建立版权及相关权利的适当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应开展许多不同的工作,包括开放和记录版税的征收和分配。

在知识产权法修正草案,该定义被改成版权以及有关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

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RMI)的保护和救济措施:之前,越南尚未规定这些要求。 根据RCEP,各缔约方应对以下目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

– 规避作者、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的有效技术措施;

– 限制未经作者、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授权,或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

– 任何人在未经授权或有合理理由知道民事救济措施的情况下,会引起、促使、促进或隐瞒侵犯任何版权或相关权的行为。

上述措施存在限制或例外,并且这些义务不伤害一方法律法规对侵犯任何版权或相关权的权利、限制、例外或辩护。

国际条约

虽然越南正在完成加入WIPO 版权条约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遵守 EVFTA 的档案材料,实际上,RCEP 还要求每个缔约方批准或加入在马拉喀什于2013年6月27日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这样将推动越南政府在未来批准条约。

概况

如上所述,根据越南法律,以国际条约为准。当越南加入一项国际条约时,必须修正其法律以遵守该条约。近年来,越南加入了各种具有知识产权规定的条约:CPTPP(2019年1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 1999年 7月2 日的日内瓦文本》2020年1月)、EVFTA(2020年8月)、《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的布达佩斯条约》2021年6月)和 RCEP(预计2022年)。这些条约正在逐步修正越南知识产权法,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实践。

著:高红江,阮德胜

杜雪蓉,阮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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