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 – 国有的发明

Draf IP Law

政府已向越南国会提交了知识产权法(IP)修正案草案。根据预定,国会将于2021年10月讨论该草案,并于2022年5月进行批准程序。该草案在批准前可能会进行修改。

草案的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关于国有发明的规定。

第 86 条 – 提交此类专利申请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总体而言,投资创造发明的实体将有权为该发明提交专利申请,然后,当专利权被授予时,该实体将成为专利所有者。当国家投资时,该实体将成为分别的国家机构。 事实上,此类国家机构(专利所有者)并未对此类发明进行有效的商业开发。

草案中对第86条进行了修改以制定一项措施,即国家将投资于适当的实体来创造发明,然后该实体将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在申请时成为专利所有者。该实体不一定是国家机构,而是被假定为有效开发本发明的实体。之后,国家还是受益因为国家仍然是发明的所有者。此外,对于此类涉及国防和安全的发明,无论发明人是谁,提交申请的权利仍属于相应的国家机构。

第 133a 条 – 国家对国家投资发明的权利

为确保对此类发明进行有效的商业开发,草案中增加了第 133a 条。

据此,如果 (i) 发明创造时,创造发明的实体未将其通知国家,(ii) 实体未能行使提交专利申请的权利,或 (iii) 实体向相应的国家机构通知他们不需要提交专利申请;国家将公开通知转让申请权的可能性,因此,任何希望开发该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寻求专利申请权。

自通知之日起90日内,如果专利申请的申请权不被转让,国家将发明公开供公众使用。

此外,如果 (i) 专利所有者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或被推测不采取开发专利的有效措施或 (ii) 使用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营养、健康或其他公共需求,国家将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其发明创造,未经专利所有者同意并不需要补偿。

我们的意见: 这里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

– 国家公开通知转让可能性的时间表,

– 其他组织和个人如何获得提交申请的权利,以及

– 对于未经专利所有者同意而不需要补偿的使用发明,没有所谓“合理期限”的定义。

假设政府将在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生效时对此作出具体说明。

第 136a 条 – 创造国家投资发明的实体的义务

为进一步确保对此类发明进行有效的商业开发,草案中增加了第136a条。

据此,自发明创造之日起 30 天内,此类实体有义务向相应的国家机构报告。然后,该实体必须在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

如果授予专利权,专利所有者必须行使开发等专利权,并采取措施来行使专利权。 专利所有者(实体)还有义务报告发明的开发和专利权的实施情况。

第 139 条 – 此类专利申请/授权专利的转让

对于正常的发明,当申请获得专利时,投资创造发明的实体将成为专利所有者。对于国家投资的发明,国家投资创造发明但不是专利所有者,而投资实体是专利所有者。为了处理这一特殊情况,草案中对第 139 条进行了修改。

据此,专利所有者可以开发已授权专利中的发明,但未经国家许可将不得转让该专利。如果国家允许转让专利,受让人必然有像原始专利所有者一样的行使专利权的义务。

前景

近年来,国内专利申请数量明显增加。上述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旨在有效地利用国家预算进行发明创造,进而有望在越南掀起发明热潮。

阮氏黎娜

专利部门 – INVESTIP IP LAW 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