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 – 知识产权(IP)文件签署人问题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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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发布的第6959/TB-SHTT号通知解决了第13822/TB-SHTT号通知内关于知识产权文件签署人的争议。

根据 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的第13822/TB-SHTT号通知,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申请公司在授权书 (POA)、授权专利转让或未决申请等知识产权文件上的签署人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规性检查将在提交此类文件时进行,如果越南知识产权局 (IPVN) 发现:

– 签署人的头衔为委员会主席、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董事,IPVN 会认为此人是法定代表人,此文件是合格的;

– 否则,对于首席官员、部门主管等其他头衔,IPVN 将需要进一步提供额外文件,证明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文件, [或文件必须经过领事认可或认证]。

这对知识产权申请人来说是一种负担。作为一个越南知识产权代理,INVESTIP已就签署问题向 IPVN 提出抗议。其中一些评论试图证明内容不合法。此后,IPVN在实践中对 “知识产权”相关程序中的文件进行合规性检查(撤回申请时检查POA签署人,转让IP 案件时检查 POA 和转让的签署人的合规性)。

如上所述,2021 年 7 月 14 日刚刚发布的第6959/TB-SHTT号通知指出,包括上述撤回或转让案件在内的所有程序, 将不会进行合规性检查。但是,该通知还澄清了法定代表人将对有关此类提交文件的任何问题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文件自然会由有权签署的人签署。根据之前通知的合规性检查给知识产权申请人带来了有争议的负担。新通知因不检查而消除了该负担,因此不需要额外的文件。例如,某公司的某人转让知识产权案件(签署向 IPVN 提交的转让书),但该人没有权利决定转让,另一人不同意,则两人应将此事提交法庭审理,不涉及IPVN。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应被理解为不提供约束IPVN 对此类争议的责任的条款。因此,第6959/TB-SHTT号的新通知是通情达理的,也是一个好消息 – 总体来说,这个问题的实行已经回到了之前的。

阮氏黎娜

专利部门 – INVESTIP IP LAW 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