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什么是外观设计?
根据先行《知识产权法》(IP法),外观设计被定义为成品或组装产品的部件的外观。外观以形状、线条、颜色或任何组合表示,并且在产品使用过程中是可见的。
一项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绝对新颖性
– 创造性的步骤
– 工业适用性
部分外观设计在越南是不可申请专利的。(但是,越南申请可以要求外国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
问题 2. 除了国家申请,还有其他类型的申请吗?
越南是工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 年 7 月 2 日日内瓦文本)的成员。 因此,根据协定的国际申请可以指定越南。
问题3. 谁有权提出外观设计申请(谁是申请人)?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86条的规定,一般来说,下列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i. 以自己的劳力和费用创造外观设计的人; 或
ii.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以工作分配或工作聘用的形式投入资金和设施的组织或个人。
问题4. 谁是规定的申请人?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89条,不在越南永久居住的外国个人,以及在越南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通过越南知识产权代理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其余的,都可以是申请人。
问题 5. 提交外观设计申请需要哪些文件/资料?
1.图形 / 照片
– 对于正常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必须包含所有七个基本视图。
– 虚线表示不接受的部分设计。线条必须干净利落。照片的背景颜色必须相似。视图的比例必须相同。
– 如果在一组图形/照片中,一个视图与另一个视图相同或对称,则该组合可能仅包含两个视图中的一个。
– 可以省略尺寸和重量较大的产品中的仰视图。同样,如果省略的视图会显示产品的非常薄的深度,则可以省略上述七个视图中的一个或多个。
– 对于作为集成产品一部分的物品的设计,如果设计复杂,越南审查员可能需要显示产品内物品的图形/照片,以说明其安装和使用位置。
– 在某些情况下,该组合需要包含用于阐明设计的图形/照片,例如放大图、截面图、展开图等。
– 2D 设计也可以申请专利的。
2. 洛迦诺(第8版)的分类
– 外观设计的分类符号(子类)需要在申请表中注明,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提交。 如果申请表中未注明符号或符号不正确,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将对设计进行分类并收取费用。
3. 外观设计人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姓名、地址;申请日期、受理国和优先权申请号
– 这些数据必须在申请书中指定。
4. 授权书 (POA)
– IPVN 需要原始 POA或已提交的一般 POA 的副本。提交原始POA或副本的不可延长的截止日期为自最早的优先权日期起 一个月,不需要公证。
5. 优先权文件
– 提交优先权文件的不可延长截止日期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
– IPVN 还要求其封面页的越南语翻译版本,以确定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
– 如果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不是越南的,则需要提交附加文件,如转让书,以证明越南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转让书可以是原件或经过公证/认证的副本。
问题 6. 与外观设计申请相关的截止日期是什么? 截止日期是否可以延长?如果可以,如何获得延期?
1.提交截止日期
– 巴黎公约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截止日期为自优先权日起 六个月。
2.提交授权书和优先权文件的截止日期
– 提交原始授权书的不可延长截止日期为自申请日起一个月,提交优先权文件不可延长截止日期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越南不提供数字查询服务 (DAS)。
3.其他截止日期
– 形式审查阶段中答复意见通知书的截止日期为两个月,可延期一次两个月。
– 实质审查阶段中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截止日期为三个月,可延期一次三个月。
– 可以在追踪过程的任何时间提交自愿修改和分案申请。
– 收到支付邀请后支付授权费的截止日期为三个月,可延期三个月。
4.辩解:16/2016/TT-BKHCN 号通报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和客观障碍的定义如下。
“不可抗力事件是以客观和不可预见的方式发生的事件(自然灾害、敌人造成的破坏等),尽管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但仍无法克服。客观障碍是由于客观情况(如生病、出差、异地学习等)造成的障碍,使享有权利或义务的人无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影响,因此违反或无法履行其合法权利或义务。”
如果申请人提交请愿书和证明上述事件的适当证据,并且 IPVN 在考虑后批准,则可以免除迟到。
问题 7. 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费用是多少?
在越南提交专利申请的费用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i. 实施例的数量
ii. 图形 / 照片的数量
iii. 优先权的数量
具体而言,根据财政部(MOF)第263/2016/TT-BTC号通报,外观设计申请的详细收费标准如下:
1. 提交申请:150,000 VND
2. 公约优先权要求:每个优先权 600,000 越南盾
3. 申请公布:
– 书目数据和一幅图形 / 照片:120,000 越南盾
– 更多的图形 / 照片,每一幅:60,000 VND
4. 外观设计分类(如果申请人不自行分类):100,000越南盾
5. 检索和实质审查:每个实施例 1,180,000 越南盾
问题 8. 哪些主体不受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4条的规定,下列主体不属于专外观设计利保护范围:
1. 产品外观决定于其技术特征;
2. 民用或工业建筑工程的外观; 和
3. 产品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产品外观。
问题 9. 什么是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5条,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要求如下:
i. 一项外观设计,如果与在外观设计申请日或优先权之前在国内或国外以使用形式或书面说明或任何其他形式公开披露的外观设计有显着差异,则被视为具有新颖性,如果外观设计申请有优先权;
ii. 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只有少数有义务保守秘密的人知道,则该外观设计被视为尚未公开披露。
iii. 有六个月的宽限期。简而言之,如果外观设计 (a) 未经申请人许可,(b) 由申请人以科学报告的形式或 (c) 由申请人以在越南国家展览或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中展示的形式展示,仍被视为新颖的。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6条,创造性的要求如下:
一项外观设计,如果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优先权日之前,是基于已在国内外以使用、书面说明或其他任何形式公开披露的技术方案,则被视为具有创造性,对于具有相应技术领域普通知识的人来说,外观设计是不容易创造的。
问题 10. 外观设计审查的时间框架是什么?
外观设计申请将按形式进行审查,然后公布,然后进行实质审查。
– 形式审查结果将出于几个月内。
– 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布。
– 原则上,实质审查结果将自公布日期起七个月内获得。
问题 11. 越南的“先申请”原则/双重专利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第90条规定了“先申请”的原则。 据此,对于相同或者没有明显差异的外观设计的多项专利申请的,仅授予专利申请中优先权最早或者申请日最早的一项申请。在优先权或申请日相同的情况下,仍然只授予一项专利,因此,申请人必须就该专利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
问题 12. 外观设计单一性的要求是什么?
外观设计单一性是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01 条定义的,其中如果专利申请仅包含一项外观设计或一组物品的外观设计(如一套杯子和锅)或类似的外观设计(实施例),则该外观设专利申请将满足此要求。
对于要包含在申请中的实施例,它们不应彼此明显差异。该要求不同于某些国家的要求,即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的实施例可以包括在申请中。
问题 13. 待决申请的变更或转让记录有哪些要求?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15 条,只要申请处于待决状态(尚未作出拒绝或授予决定),申请人就可以要求变更或转让记录。
支持文件将是证明变更或转让的文件。
– 对于变更,需要提交变更声明等证明变更的文件。此类声明需要公证。
– 对于转让,需要提交的转让文件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i)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全名和地址,以及 (ii) 转让事项(如外观设计申请号)。
此类转让文件必须是原件或经认证/公证的副本。IPVN 会严格审查此类文件。例如,如果文件有多于一页,除了最后一页的签名外,其他每一页也必须在其一个角上签名,否则文件必须包含表明其页面属于一份文件,如公证印章重叠在所有页面上。
对于有多个申请人的外观设计申请,还需要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的转让记录。
问题 14. 第三方何时可以提出异议?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12 条的规定,从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至授权日,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就专利是否能授权向 IPVN 提出书面意见。
虽然IPVN会采取将意见转交给申请人征求意见等措施,但IPVN在审查外观设计申请时会查阅此类文件,不需要答复第三方。 因此,这是书面意见,不是真正的反对。
问题 15. 如果收到拒绝,我们应该怎么做?
收到意见通知书之后,如果 IPVN 拒绝,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第 1 步:申请人可以继续:
(i) 在收到决定之日或知道决定之日起 90 天内向 IPVN 提出一审上诉;或者
(ii) 于收到决定之日或知悉之日起一年内向行政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第2步:如果一审上诉法定期限届满,IPVN没有作出决定,或者上诉人不同意IPVN关于一审上诉的和解决定,上诉人可以进行:
(i) 一审上诉法定期限结束后,如果未作出决定,或者从第一次上诉决定的接收日期起30 天内;向 IPVN 监管机构、科技部 (MOST) 提出二审上诉; 或者
(ii) 在一审上诉的法定结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如果未作出决定,或自收到解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3步:如果二审上诉法定期限届满,科技部没有作出决定,或者上诉人不同意科技部关于二审和解的决定,上诉人可以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作出决定,则在二审上诉解决的法定期限结束后一年内,或者自收到二审上诉和解决决定之日或知晓之日起一年内,科技部向主管行政法院作出决定.
在实践中,上述解决上诉或诉讼的时间要长得多。
问题 16. 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什么是专利侵权豁免?
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31 条,在授予之前可获得临时权利。简而言之,在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通知将外观设计用于商业目的的第三方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外观设计申请,并提供了详细信息:申请日和申请在公报上的公开日期。如果第三方继续使用,在授予专利时,专利权人有权在该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内请求与许可使用权相当的数额的补偿。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23条,所有人有以下权利:
i.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外观设计;
ii. 禁止他人使用本外观设计;
iii. 确定外观设计(例如转让)。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24条,外观设计的使用包括以下行为:
i. 生产外观体现受保护设计的产品;
ii. 流通、广告、报价、储存 (i) 中的产品;
iii. 进口(i) 中的产品。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25 条,一些豁免如下:
i. 将外观设计用于个人需要或非商业目的,或用于评估、分析、研究、教学、测试、试制或信息收集以获取产品生产、进口或流通许可的目的;
ii. 合法投入市场(包括海外市场)的产品的流通、进口、开发;
iii. 仅将本外观设计用于维持外国运输工具在越南境内过境或临时停留的操作;
iv. 具有在先使用权的人使用本外观设计。
问题 17. 需要采取哪些行动来续期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初始保护期从授权日开始,到申请日后五年结束。 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连续两个五年续期。 续期要求应在到期日之前的六个月内提交。有 六个月的宽限期,每个延迟月需支付 10% 的续期费。
如果通过 IP代理续期,则需要 POA文件。IPVN 需要原始 POA(不需要公证)或已提交的一般 POA 的副本。 此外,对于具有多个所有者的专利,只需其中一个所有者的POA 即可续期。
问题 18. 对已授权的专利的变更、转让和许可记录有何要求?
可以向 IPVN 请求这些记录。
– 对于变更,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97 条,专利权人可以请求 IPVN 记录变更。需要提交证明更改的文件,例如所有者姓名更改的声明。 此类声明需要公证。
– 转让需在IPVN记录后生效,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40条,转让必须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i.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全名和地址;
ii. 要转让的事项(如专利号);
iii. 转让定价; 和
iv.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此类转让/许可文件必须是原件或经认证/公证的副本。 IPVN 会严格审查此类文件。例如,如果文件有多于一页,除了最后一页的签名外,其他每一页也必须在其一个角上签名,否则文件必须包含表明其页面属于一份文件,如公证印章重叠在所有页面上。
对于有多个所有人的专利申请,还需要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的转让记录。
问题 19. 什么是授权的专利的有效期终止?
《知识产权法》第95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专利权的效力将终止:
i. 不进行续期:专利的有效期将在续期到期日终止。不过,有六个月的宽限期。
ii. 专利权所有人宣布放弃专利:有效期自宣布日起终止。
iii. 专利权所有人不再存在:第三方可以请求IPVN终止其有效期。
问题 20. 外观设计专利失效的依据是什么?
专利在其保护期内的任何时候都可能失效。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96 条,失效的理由如下:
i. 申请人无权提出外观设计申请; 和/或
ii. 该外观设计在授予专利时不符合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要求。
专利可以部分或全部失效。 失效程序为:
– 第三方向IPVN提出失效请求;
– 自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IPVN 应向专利所有人发出请求通知,并设定自通知之日起两个月的时间,要求专利所有人答复;
– 如果没有答复,IPVN 应在上述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出部分或全部专利失效的决定或拒绝请求的通知。如果专利权人与第三方意见不同的,IPVN作出决定的期限最多可再延长三个月。
– 该决定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记录在国家的工业产权权利登记簿中并在公报上公布。
虽然如上所述,该程序的法定时间很短; 在实践中,越南的失效宣布程序常被延长,因为“执行其他解决请求所必需的相关程序的时间不计入该时间”等不具体规定。
问题 21. 是否可以修改外观设计的图形?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97 条,专利权所有人可以请求 IPVN 缩小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例如,从具有多个实施例的专利中删除一个或多个实施例。在这种情况下,将对被授予专利的申请进行实质复审。
问题 22. 专利授权后是否可以提出异议?
越南不允许在授权后提出异议。相反,除了失效程序外,如果第三方能够证明其权利和利益直接受到授予专利的决定的影响,该方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提出上诉的时限为知道该决定之日起 90 天。然而,此类决定并未公布,甚至不会发送给专利权人,因此,该行动在实践中被认为无效的。
问题 23. 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是什么?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99 条,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救济措施是民事、行政或刑事,取决于侵权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但是,修改后,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措施。因此,在越南管辖范围内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有两种救济措施为行政和民事。
问题 24. 是否有专门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院?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在越南已经开始普遍和流行,但迄今为止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不多。
越南没有组织单独的专业法院系统以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管辖法院分别为行政机关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市或者省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或者民事审判庭。
著 阮德胜 & 丁氏秋庄
INVESTIP IP LAW FIRM